须知:在境外购买电子产品是允许的,将电子产品以个人物品的形式携带入境的,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个人携带电子产品数量不超过合理的范围,并且上报不算走私,超过了合理的范围即算走私。
电子产品是指以电能为动力、以电子元器件为工作基础的消费品,如电视机、电脑、手机、照相机、摄像机、影音播放机、电子游戏机等。
根据《海关法》规定,“电子产品走私”是指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运输、携带、邮寄电子产品进出境行为。
电子产品由于技术含量高、价格昂贵、用途广泛、销售渠道多、市场利润大,走私犯罪分子为牟取高额非法利益,采取各种手段千方百计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扰乱市场价格体系,对合法正当经营企业造成极大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经济安全。
根据《刑法》第1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走私电子产品偷逃税额个人十万元以上、单位二十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最低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海关法》第82条规定,走私电子产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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