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优•巨人教育培训学校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药用语案 发布日期:2024-08-18 08:48:33 浏览次数: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类信息公示(济市中)市监综处〔2022〕55号。涉及济南市市中区优•巨人教育培训学校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药用语案。

  济南市市中区优•巨人教育培训学校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药用语案

  增强心脏功能”、“健康血管”、“健康骨骼和肌肉”、“调节神经”、“增强肾功能”、“改善脑部供血不足”、“有效的防止‘三高’”等内容属于医疗用语,当事人在对舞蹈进行宣传时使用上述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构成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药用沐鸣2语的违法行为。涉案广告广告费用为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告监督管理第九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药用语的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药用语的违法行为处罚。

  济南市市中区优•巨人教育培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103MJD72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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