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自 6月1 日起施行,旨在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快递包装重金属与特定物质限量》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快递循环包装箱》推荐性国家标准6月1 日实施。
4、《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自6月1 日起施行,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
5、金融监管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自 2024年6月1 日起实施。《通知》明确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简化提取的账户限额统一提高至5万元,并将黄金积存产品以及国债、理财产品纳入简化提取范围。
6、新版《供电营业规则》于6月1 日实施,此次修订更加突出优化营商环境,更加突出保障群众用电权益。
7、《地铁防灾系统安全性能测试与评估方法》于6月1 日起实施,为我国地铁防灾系统安全性能测试与评估提供了标准化技术支撑。
11、《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自2024年6月1 日起施行。《规定》共16条,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开展补给活动的工作要求,药品、医疗器械、免税烟草制品等各类物资供船渠道和制度规范,通关便利化措施,以及各类经营主体的守法义务等。
12、《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GB/T43600—2023)国家标准将于2024年6月1 日正式实施。
1、2024年6月7 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公告(商务部公告 2024年第20号)。
2、2024年6月11 日,商务部等9部门发布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
3、2024年6 月 17 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23号)。
4、2024年6月20 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可隆ENP株式会社继承(株)可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22号)。
5、2024年6 月21 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24号)。
6、2024年6 月27 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25号)。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拓展跨境电商出口。跨境电商与海外仓等新型外贸基础设施协同联动,减少中间环节、直达消费者,有利于促进外贸结构优化、规模稳定, 有利于打造国际经济合作新优势,已成为我国外贸发展的有生力量,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
适应国际市场消费需求,我国跨境电商贸易持续稳定增长。2024年一季度,跨境电商占出口比重达7.8%,拉动出口增长超1个百分点。全国跨境电商主体活跃,服务网络覆盖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但同时,我国跨境电商发展仍面临主体能力有待提升、融资渠道亟待拓宽、监管服务需进一步优化等问题和挑战。在此背景下,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题调研,针对行业企业诉求形成了《意见》,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一是积极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围绕主体能力建设,支持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借展出海”,加强行业组织建设与人才培养,持续推进品牌建设。
二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畅通跨境电商企业融资渠道,优化跨境资金结算服务,推动跨境电商供应链降本增效,便利企业融资。
三是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和物流体系建设。推动跨境电商海外仓高质量发展,增强物流保障能力,助力跨境电商相关企业“走出去”,夯实发展基础。
四是优化监管与服务。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提升跨境数据管理和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环境。
五是积极开展标准规则建设与国际合作。加快跨境电商领域标准建设,提升企业合规经营水平,持续深化国际交流合作,与相关国家共享发展成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央地协同,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促进外贸新业态健康持续发展。近期将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行业交流培训。举办跨境电商综试区现场会、外贸新业态专题培训,邀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相关试点以及行业企业代表等参加,进行政策解读,加强经验分享,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二是加强跨境电商企业供需对接。办好广交会、数贸会等重点展会,支持按市场化原则提升现有地方性跨境电商展会办展水平,推动进一步优化海外智慧物流平台功能,为企业提供更多展示对接平台。
三是扎实推进综试区建设。指导165个综试区深入开展规则和标准建设、品牌培育、海外仓高质量发展等系列专项行动,积极利用跨境电商赋能本地产业发展。
四是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在多双边交流合作中推动加入跨境电商等相关议题,支持跨境电商综试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开展国际交流,持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营造开放、包容、公平的发展环境。
附: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文章来源:商务部)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加工贸易账册整合优化的公告,将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模式和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整合统一为“加工贸易账册”管理模式。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目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有“联网监管”和“以企业为单元”2种加工账册监管模式。近年来,随着海关总署各项改革的稳步推进,两种账册监管模式差距不断缩小:一是准入方面,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出台后,两种账册准入条件趋于一致,均为“非失信企业”。二是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也已经趋同。目前两种管理模式仅在账册核销程序上略有不同。基层海关和企业均希望能够整合两种账册管理模式,简化账册类型,统一账册监管要求。
为进一步提升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与服务水平,统一管理模式,降低管理成本,海关总署启动了加工贸易账册整合优化工作。
二、原有“以企业为单元”账册可继续使用,“以企业为单元”账册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新设金关二期加工贸易账册。
2024年7月1 日起,加工贸易企业新设立账册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等设立金关二期加工贸易账册,“账册类型”填报“E账册”,不再新设“以企业为单元”类型账册。海关按照现行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为尽量降低账册整合对企业运作的影响,避免增加企业负担,按照“稳定存量、改革增量”的思路,加工贸易企业前期已设立的“以企业为单元”账册(即“账册类型”为“以企业为单元”)可继续使用,企业也可根据实际需求新设金关二期加工贸易账册,按规定办理剩余料件结转手续和原账册注销手续。
明确《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之两年期间的法律性质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纠纷法律适用标准
——北京康捷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韩航空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015年1月30 日,三星通信公司向三星财险公司投保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运输方式包括使用任何定期商用航班的飞机。处于保险期间的5月10 日,三星通信公司从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起运,途经韩国仁川机场至美国迈阿密机场的22票货物丢失,三星财险公司向三星通信公司赔付1189972.5美元。三星财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后提起诉讼,依据航空运输合同关系要求航空分运单的签发人康捷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两年期间内提起诉讼,虽没有规定该期间的中断、中止,但规定对期间的计算依照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确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对公约吸收的规定,认定我国国内法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同样应适用于该公约规定的两年时效,即该时效可因权利人提起诉讼而发生中断。三星财险公司在本案中向康捷空公司主张索赔的权利并未丧失。公约第二十四条确立了责任限额复审制度,考虑到该制度是基于通货膨胀因素设置,基于公平原则,以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时现行有效的责任限额标准即每公斤22个特别提款权作为限额计算依据,并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据此, 判决康捷空公司向三星财险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890192.16元。
本案是发生在《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间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一、二审判决认定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两年期间应当适用我国国内法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从而认定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体现我国法院恪守条约义务、致力于实现公约目的及宗旨的司法立场,对类案处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本案在确立责任限额计算依据时,充分考虑公约责任限额复审制度的设立目的,基于公平原则以法庭辩论终结时现行有效的责任限额标准作为限额计算依据,而非货损事故发生时的限额计算标准,对正确适用公约计算责任限额标准具有指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