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4-09-16 19:03:13 浏览次数:

  年年报存在会计差错,并据此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了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根据你公司披露的公告,

  你公司在2018年将深圳慧大成纳入并表范围后,因其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公司2018年-2020年年报出现会计差错,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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